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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379-64902657
 

投資形式及有關規定

投資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發》的規定,外國或境外地區投資者可采用以下三 形式在開發區進行投資,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統稱外商投資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國或境外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同中國的企業共同舉辦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合資企業,是具有中國法人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各方共同協商投資比例,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合資外方占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得少于25%,合資者可用現金、實物和工業產權出資,作為各自投資的股份,并按照投資比例分配收益,承擔風險。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通過協議、合同加以規定。合同須經中國政府批准,受中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合作經營的一般做法是由中方合作者提供土地使用權、勞動力和勞動服務或現有可利用的房屋、設備、設施和少量資金等,由外國或境外地區合作者提供資金、技朮、主要設備、材料等。合作各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商定 當的管理形式和利潤分配方式 比例。
  外資企業:外國或境外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均可以其全部來自境外的資金或在中國境內已投資企業中取得的利潤投資,亦可用實物、工業產權作 投資。
  此外,外國或境外地區還可采用出讓權益(特許權)、提供貸款、提供投資基金、設立BOT項目等方式在開發區進行投資。
  中國境內投資者可在開發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國有公司、集 所有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私營企業和個 工商戶等各類企業。
投資規模和審批權限
  外國或境外地區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其規模不受限制.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后轉報審批。
投資比例規定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定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 投資總額比例如下表所示:
  投資總額 注冊資本應占投資總額的份額
  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 70%
  300-1000萬美元(含1000萬) 50%
  其中420萬美元以下的 不低于210萬美元
  1000-3000萬美元(含3000萬) 40%
  其中1250萬美元以下的 不低于500萬美元
  3000萬美元以上的 33.3%
  其中3600萬美元以下的 不低于12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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