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高新技朮產業開發區優惠政策》
為了加速洛陽高新技朮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促進洛陽高新技朮產業和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洛陽市委、市政府《關于加速洛陽高新技朮產業開發區建設的決定》,結合開發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一章 稅收優惠政策
第一條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自企業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度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 對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朮企業,減免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朮企業的,延長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 對被認定為高新技朮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朮企業之日所屬的納稅年起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朮企業之日的所屬納稅年度在企業獲利年度之后,可就其適用的減免稅期的剩余年限享受減免稅優惠待遇。
第四條 對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減免稅期滿后,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同時為先進技朮企業的,可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五條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耕地占用稅。
第六條 對台港澳僑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的先進技朮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免征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地方所得稅。
第七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投資者從其所在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在開發區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外商投資者申請,稅務
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投資者在開發區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朮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ì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超過5年。
第九條 對外國企業在中國未設立 ,而有來源于開發區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稅的以外,按2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和中國簽訂有避免所得雙重征稅協定國家的外國企業,按協定規定的稅率征稅。
第十條 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在5年內實行超稅負返還﹔1994年元月1日起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產品,增值稅執行零稅率。
第十一條 高新技朮企業自被認定之日起,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第十二條 新辦的高新技朮企業,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核准,自投產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
第十三條 對內資辦的高新技朮企業開發的新產品,凡符合新產品減免稅條件的,經審核批准后,按規定給予返還增值稅照顧。
第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進行技朮轉讓,以及在其過程中發生的有關技朮咨詢、技朮服務、技朮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可暫免征收所得稅。
第十五條 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朮成果轉讓、技朮培訓、技朮咨詢、技朮服務、技朮承包所取得的技朮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第十六條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朮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稅。
第十七條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稅,第2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第十八條 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
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第十九條 各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開發區管委會按產業政策,確定免征投資方向調節稅。
第二十條 對教育、醫療等社會公益性項目,免征耕地占用稅。 第二章
產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鼓勵發展新材料、電子信息、光 電一 化、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朮產業,鼓勵興建基礎設施和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對在開發區內興辦上述項目的,在建設過程中的各類收費實行減免優惠。
第二十二條 在開發區內新建并達到一定規模的工業企業及高新技朮商貿企業,除享受國家規定的
惠政策外,開發區采用財政返還的辦法,在2000年以前,視企業當年實現銷售收入情況給予扶持。具 標准是:當年銷售收入達到1000萬元的,開發區從企業上交給開發區的各
稅金中,返還20%﹔達到3000萬元的,返還30%﹔達到5000萬元的,返還50%﹔銷售收入超億元的,實行“一廠 一策”,給予特別優惠。
第二十三條 高新技朮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經開發區管委會核定,采用財政返還的辦法,返還開發區本級次所得稅收入的50%。
第二十四條 高新技朮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凡各項指標達到同 進口產品水平,并具備一定生產規模的,報請有關部門審定后,列入國家限制進口商品目錄,并按現行進口管理辦法控制進口。
第二十五條 高新技朮企業經批准可以免購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第二十六條 高新技朮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用于生產的儀器、設備,經批准,可以實行快速折舊
第二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進行技朮轉讓以及在其過程中發生的有關技朮咨詢、技朮服務、技朮培訓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上的,開發區采用財政返還的辦法,返還開發區本級次所得稅收入的50%。
第二十八條 凡在開發區興辦教育、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公益事業的,在土地轉讓 格方面可享受10?0%的
惠。
第二十九條 開發區內企業凡承擔“863計划”、科技攻關計划、火炬計划、新產品試制計划、產學研計划、技朮改造計划等各類科技計划項目的,開發區采用“一項目一策”的辦法實行特別優惠。
第三十條 凡在開發區進行成片開發并自行配套建設的(500畝以上),開發區按照土地成本
格轉讓給開發商。
第三章 工商物價管理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 簡化企業登記手續。除國家專項規定外,其它專項審批及許可証一律不作為企業開業登記的前置條件。企業登記需提交的各類材料,如缺少一般性文件、証件,可以邊辦照邊補交。
第三十二條 對新申請開辦高新技朮產業類企業的,注冊資金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下浮20%至40%。
第三十三條 放寬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除國家明令禁止和有特殊規定的外,允許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和自身條件,自主選擇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可按行業大類核定。
第三十四條 縮短辦照時間。企業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等登記,只要提交的証件、文件齊全,自受理之日起,在3日內完成﹔特殊情況有特殊要求的,還可在當日內完成。
第三十五條 開發區內企業生產的產品,除國家有規定的特定品種須報物價部門定價外,企業可自行定價
。
第四章 勞動人事管理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開發區內企業可以根 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組織職工招聘,職工的工資標准、工資形式、獎勵、津貼等由企業依法自行確定。
第三十七條 應聘調入開發區工作的各類專業技朮人才,原單位不同意辦理調動手續又協商不成的,可以辭職到開發區工作,開發區勞動人事部門承認其原技朮職務和行政職級,工齡連續計算。
第三十八條 經開發區勞動人事部門核定,開發區內企業人均工資總額可高于市內同行業企業的20%以上。
第三十九條 高新技朮企業商務、技朮人員因工作需要一年內多次出國的,可以辦理一次審批,多次出國手續。
第四十條 開發區勞動人事部門可以面向全國招聘區內企業所需要的各類高級專業技朮人才,并負責辦理調動手續。
第五章 獎勵及其它
第四十一條 對開發區引荐項目或資金作出貢獻的人士和團 ,視其貢獻大小,給予一定金額的獎勵。
第四十二條 開發區每年將對區內企業進行評比,對效益好、貢獻大的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予以重獎。
第四十三條 來開發區投資的外籍客商、台港澳僑胞,可到公安部門辦理居留手續、暫住加注手續以及暫住証,經批准可享受長期居留或居住權。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 惠政策 用于在開發區控制區和政策區未經開發區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納入開發區工商、稅務管理的各類企業。
第四十五條 除本政策第一章第六條外,台港澳僑投資企業參照本政策中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
惠政策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 惠政策解釋權屬于開發區管委會。
《洛陽高新技朮產業開發區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拓寬洛陽高新技朮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招商引資渠道,加快開發區的建設和開展,根
《洛陽高新技朮產業開發區 惠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 用于直接引荐并促成在開發區興建項目的中介人或中介 (以下簡稱中介人)以及對開發區招商引資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中介人,泛指一切為開發區引荐項目的自然人或 。
第四條 引荐土地成片開發項目,即開發面積在0.5平方公里以上,使用期限在50年至70年之間的開發項目,開發區除給開發商提供
惠的土地 格外,對一次交清土地出讓金的,給予中介人土地出讓金總額的千分之五的獎勵金﹔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且最長不超過二年的,按每期實收土地出讓金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向中介人計付獎勵金。
第五條 對直接引荐并促成外商在開發區興建外商投資企業且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外方實際到位資金千分之五千分之十(200萬美元以上按千分之十)計付獎勵金﹔引進項目屬高新技朮產業范圍或進入開發區征用土地范圍內的,按外方實際到位資金的千分之十計付獎勵金。
第六條 對直接引荐國內客商在開發區征用土地范圍內興建生產性企業且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中介人,按實際到位資金總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按千分之五)計付獎勵金﹔引進項目屬高新技朮產業范圍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的千分之五計付獎勵金。
第七條 對直接引荐國內客商在開發區征用土地范圍內興建非生產性企業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中介人,按實際到位資金總額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按千分之三)計付獎勵金。
第八條 為開發區引荐國家、省市重點發展項目,對開發區經濟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的,按外來投資者實際到位資金總額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千分之十)向中介人計付獎勵金。
第九條 以上各條款凡涉及項目獎勵金的,生產性項目開工后二個月內支付應付獎勵金的60%,在項目投產后付清剩余獎勵金﹔非生產性項目,在項目開工后二個月內支付應付獎勵金的60%,在項目正式營業后付清剩余獎勵金。
第十條 對開發區招商引資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一次性給予1000元至100000元人民幣的獎勵。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獎勵金由開發區財政單列預算,以人民幣形式支付。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洛陽高新技朮產業開發區對外經濟貿易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7年3月1日起實施。
|